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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如何计算?


上述优惠政策,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

具体政策可查询江苏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


   稿件来源: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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