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夏,广西籍农民工陈旺的妻子李纯(化名),来到江苏省无锡市一家连锁饮食店做洗碗工。
2006年2月28日早上,李纯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司机负全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李纯的单位应给予工伤死亡赔偿并承担年幼孩子的抚养费以及丧葬费等总计20多万元。但店老板以李纯不是本店员工为由,拒绝了陈旺的工伤死亡赔偿要求。由于没有劳动关系证明,陈旺工伤认定的申请也被拒绝。
妻子与饮食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获得工伤赔偿的关键。经人指点,3月20日,陈旺与饮食店老板签了1份作为“备忘录”的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本店员工李纯因交通事故身亡。经其丈夫与本店协商达成协议,店方支付李纯当月工资700元、退还务工保证金500元 ;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给予2000元补助费;双方一切善后事宜至此均处理完毕。
就凭这个盖了饮食店印章的协议书,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了陈旺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后,店老板拿出协议书,说陈旺已表示不再追究店方责任。不过,法律不承认这纸霸气十足的协议。
6月份,陈旺向无锡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关人员随即调查取证。
“李纯当天不上班,要回广西探亲。”面对持证调查人员,饮食店老板“咬定”发生车祸时李纯已请假探亲,不在上班的途中,不属于工伤事故。调查人员要求饮食店提供李纯回家探亲的请假条,老板娘表示店职工请假都不写请假条。店里的几个“证人”虽然出了证言,但却相互矛盾。
调查取证人员及时调取了车祸发生后警方处理事故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记载,在回答民警“李纯是去哪里”的提问时,老板回答“李纯今天上早班”。这为李纯的工伤认定提供了铁的证据。
8月14日,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李纯为工伤。饮食店不服,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是出事前一天,李纯请了10天假,是请假休息期间遭受车祸身亡。
由于饮食店未证实李纯哪天休假,也无休假申请书和审批报告,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于11月23日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12月6日,饮食店向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劳动保障部门不顾客观事实认定李纯为工伤,损害了饮食店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书。这次饮食店突然拿出了一张书面请假条:“本人因回家探亲,特请假10天看孩子,到3月10日上班”,署名为“李京”(化名),落款日期为2006年2月27日。请假条上有店老板的签名和“同意休假”的签字。“李京”是谁?饮食店解释这是李纯的小名。
“即使李京就是李纯,这张请假条的真实性也存在许多疑问。”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答辩中提出了3点质疑:这张“最具说服力”的书面请假条从未露面;调查笔录时,老板娘当时一口否认有书面请假条;陈旺表示,不像妻子的字迹和签名并要求追查请假条的真伪。
眼看官司难以在短时间内结束,不少人劝陈旺与饮食店协商和解,理由是若饮食店打“持久战”,坚持走完所有程序,没有一年半载你不可能拿到赔偿。最终,陈旺与饮食店私了。私了的结果是工伤赔偿款被“砍”掉一半,陈旺只拿到9万多元赔偿金。
据无锡市劳动保障局法制处陈剑斌介绍,目前的工伤赔偿程序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一调一裁二审”单轨处理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调解和仲裁环节处理工伤争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但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走完全部行政和司法程序,导致处理工伤赔偿的时间过长。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常常遇到一系列难题。一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难。用人单位不提供必备手续,不在法律文书上盖章,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提供工资关系证明。二是大多数员工怕砸了饭碗,不敢、不愿作证,甚至被买通作假证、伪证。三是工伤认定程序繁杂、时间漫长。难怪不少农民工感叹:遇到工伤,打得赢官司拖不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