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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中国江苏”在线访谈,本期访谈的主题是:“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8-4-10 15:00:44]
[主持人]: 2008年3月20日,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即将实施之前,我们请来了省劳动保障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作沟通交流。 [2008-4-10 15:01:25]
[主持人]: 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参与今天活动的嘉宾,他们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励阳同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胡新华副处长,农民工办曹炳泰副主任,养老保险处孙迎国副处长,医疗(工伤)保险处陈敏仁副处长,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王东平副主任,省监察总队席玉峰副队长,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侯玉琴副主任,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娟副主任,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张斌峰副主任以及劳动工资处、就业处、培训处等相关处室、单位的业务骨干,欢迎你们的到来。 [2008-4-10 15:01:41]
[陈励阳]: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高兴在“中国江苏”与大家见面。 [2008-4-10 15:02:30]
[陈励阳]: 2008年2月2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办法》从江苏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合理引导、分类指导、着眼长远的指导方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办法》的制定,是省政府着力促进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和建立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政府对农民工群体的高度关注。《办法》的实施,必将有效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促进江苏的整体和谐发展。所以说,《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意义重大。 [2008-4-10 15:03:10]
[主持人]: 的确,社会各界和公众对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都非常关注,对《办法》的实施更是寄予厚望。陈厅长,您能谈谈《办法》的出台背景吗? [2008-4-10 15:05:53]
[陈励阳]: 好的。江苏既是我国较早出现农民工的省份,也是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省份。据初步统计,截止2007年底,在江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达900多万人,主要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和镇江等地。其中,本省农民工约500万人,外省籍农民工约405万人。农民工已成为我省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能不能保护好、实现好农民工的权益,是直接关系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 [2008-4-10 15:08:54]
[陈励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又专门制定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2008-4-10 15:11:35]
[陈励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构,扎实推进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工作,制定出台了《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8-4-10 15:12:20]
[陈励阳]: 各地各部门通过优化内转外输环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苏南苏北对口挂钩协作机制,使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大;通过建立工资保障制度,部门联合实施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得到缓解;把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列入省政府关系民生的十件实事之一等。全省农民工社会保障力度逐步加大,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优化,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机制渐趋完善。因此,在当前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农民工工作的长效机制,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十分必要。 [2008-4-10 15:13:17]
[主持人]: 现在,全社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都非常关注,我们的访谈刚开始,已经有许多网友开始提问,下面请各位嘉宾回答网友的问题。 [2008-4-10 15:13:51]
[网友 王大海]问: 我是宜兴某厂的员工,我们这个厂不仅没有任何对员工的例如医疗保险等保障外,还要压下员工的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内吃饭要自己给钱,甚至还和一些职业学校合作将学生分配到这里,收取他们所谓的中介费。并且最主要的一点是这里每个月的基本工资还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NO.1]
[答复]: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宜兴劳动保障局的监察机构投诉,具体的投诉方式你可以登陆江苏劳动保障网查询。 [2008-4-10 15:15:21]
[网友 雁宇]问: 想问一下:多大参加医保划算.还有交多少钱档次划算呢.朋友说:快退休前15年缴纳是最划算的对吗?我今年21岁.没有工作,何时缴纳社保比较好呢? [NO.2]
[答复]: 你没有工作,按规定到当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是农村居民请到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8-4-10 15:15:58]
[网友 农民工]问: 在建筑施工领域中,由于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很多承包者是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包工头,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发生工伤,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NO.3]
[答复]: 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08-4-10 15:17:36]
[网友 李小姐]问: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十年了,是农业户口,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说要和我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单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O.4]
[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完全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4-10 15:19:01]
[网友 李冰]问: 如果单位只参加了工伤保险是否合法? [NO.5]
[答复]: 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 [2008-4-10 15:21:19]
[网友 苏苏]问: 四川户籍的农民工能否在江苏办理后延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NO.6]
[答复]: 已经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都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为本人志愿可以顺延缴费,直至缴满15年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优惠政策没有户籍性质和地域的特别要求,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2008-4-10 15:21:58]
[网友 孙先生]问: 我们是农民工想申请仲裁请问要不要收钱?成本高不高? [NO.7]
[答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自该法实施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2008-4-10 15:23:23]
[网友 农民工]问: 我是来自湖南的农民工,因与苏州一家单位发生矛盾,08年2月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仍要求收费,说是不交钱就不受理,我很不能理解,所以向领导反映,看看怎么办? [NO.8]
[答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自2008年5月1日起不收费。 [2008-4-10 15:24:41]
[网友 张影]问: 在南通交的养老保险已经停了一年了,现在在南京找工作,能否转到南京来 [NO.9]
[答复]: 如在南京找到了工作单位,并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2号)规定条件,可以将在南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 [2008-4-10 15:25:17]
[网友 小黄]问: 我是盐城的农民工,想来南京找工作,请问政府部门能提供培训吗? [NO.10]
[答复]: 可以。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你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报名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培训:一是直接向你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凭券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技能培训;二是到南京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报名,由其组织参加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2008-4-10 15:25:39]
[网友 请问]问: 像我们这些在南京打工的农民工,今后单位辞退我们了,户口也不在南京,自己能不能在南京参保? [NO.11]
[答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因此,在南京工作并正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在南京灵活就业,可以选择继续在南京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 [2008-4-10 15:26:31]
[网友 王先生]问: 从4月1日起,镇江市最低标准从700元提高到850元,我们是否也在享受范围内? [NO.12]
[答复]: 如果你所在单位属于镇江市区范围内,从今年4月1日起,应当执行8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8-4-10 15:27:46]
[网友 单位]问: 用人单位能否为农民工先办理工伤保险? [NO.13]
[答复]: 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2008-4-10 15:28:33]
[网友 待遇]问: 农民工或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定期工伤待遇的标准如何计算? [NO.14]
[答复]: 领取一次性定期工伤待遇的对象是指尚未参加工伤保险1-4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标准执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2005]6号)中相关规定。 [2008-4-10 15:30:46]
[网友 张国雨]问: 我是盐城射阳的破产企业六级伤残军人,1983年入伍87年因公负伤评为二等乙级现改为六级伤残,我们县政府按照省政府1999年162号令跟我们兑现,请问按照1999年162号令的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应享受哪些待遇,还有七至八级的一样应享受哪些待遇,答复为谢! [NO.15]
[答复]: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2005年4月1日实施破产关闭企业在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有关费用。同时规定,对6-10级伤残职工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008-4-10 15:30:54]
[网友 朱其权]问: 我是淮安人,来常州打工有2年多了,初中文化,没有技术.是个操作工,对劳动法律法规有点了解也很关注国家的好政策,现在还有很多企业与我们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很不规范,我们劳动者手里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有400多人的企业都不给工人参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特别严重,不说双休就连单休都没有,有时还要加点,也不支付加班费,说计件的没有加班费,发工资也没有工资单,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出台了,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是没有用。 [NO.16]
[答复]: 正如你所说,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合同不交给职工一份、超时加班加点、以计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都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重点,我们除了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外,每年都要开展若干次专项执法行动(包括对农民工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并且对日常巡查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主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如果你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也请你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提供执法线索。 [2008-4-10 15:32:20]
[网友 翁远长]问: 您好:我想问的问题是国家法定假日对私人企业可以实施吗? [NO.17]
[答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下放假的节日适用于全体公民:包括(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因此,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 [2008-4-10 15:34:02]
[网友 李先生]问: 您好,我们单位为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想再帮他们办理商业性质的意外保险,如果发生工伤,待遇可以双重享受吗? [NO.18]
[答复]: 可以根据参加保险的规定分别享受待遇。 [2008-4-10 15:35:31]
[网友 清竹]问: 公司随便变更工人的工作岗位,这样做合法吗? 期盼回复!! [NO.19]
[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008-4-10 15:35:41]
[网友 民工]问: 我在一家工地干活,因长期从事这种工作患上了职业病,不知道我是否能够要求这家工地给予补偿呢? [NO.20]
[答复]: 首先你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认定,若认定为职业病的,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能否享受补偿要根据认定情况,再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2008-4-10 15:36:38]
[网友 ice]问: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理解为对于农民工即要参加工伤保险也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不是所谓的商业保险? [NO.21]
[答复]: 按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对施工现场从事高危作业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再为这些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险种。 [2008-4-10 15:38:15]
[网友 jack]问: 何谓农民工,因现在有些地方已取消户口性质,因此,对农民工概念的解释比较模糊? [NO.22]
[答复]: 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2008-4-10 15:40:00]
[网友 小赵]问: 我是在南京打工的外地农村户口,这个月准备不做了,回老家。昨天我打电话给12333,他们告诉我象我这样本省农业户口的不给退养老保险了。我老家是泗洪的,我的保险还能转到那里?我要是自己交保险能不能交? [NO.23]
[答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规定:“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因此,在南京工作并正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返回原籍,应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如果在南京灵活就业,可以选择继续在南京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 [2008-4-10 15:43:08]
[网友 金永方]问: 我父亲今年56岁,常年跟随包工头朱某到各地做木工。常年拖欠工资,无任何社保,医保。工作环境恶劣,饮食居信环境太差,于今年三月十三号左右,因身体不适,无力,发热,用药无效,老板拖延不去医院检查,导致病情严重,于三月二十号自己坐车回来,上东渚卫生院检查,病情严重直接转苏州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急性白血病,后经多番讨要才拿回拖欠工资,现以住院二十天左右,花费巨大,已走投无路,病情还在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老板不闻不问,不负任何责任。希望各级领导能维护我爸的合法权益,讨回公道。特此致谢!(现在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血液科十三病区三十五床,急等钱做化疗,维持生命)望社会引起重视。谢谢 [NO.24]
[答复]: 你父亲应根据本人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一种医疗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其医疗保险待遇。 [2008-4-10 15:43:20]
[网友 古力]问: 我这里是服装厂,加班时间太长,我不想做了.但是这里要提前一个月辞职,不然我压的20天工资就不给了.如果 我现在就不做,我的工资可以全部拿到吗? [NO.25]
[答复]: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008-4-10 15:43:48]
[网友 小璐]问: 我们是在无锡打工的农民工,我们应参加哪几种社会保险,是什么样的标准? [NO.26]
[答复]: 建议您直接咨询无锡市12333. [2008-4-10 15:47:14]
[网友 百合]问: 我是一名常州人,来镇江打工,单位也给我交了五项社会保险,现在单位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想自己创业开个小店,请问我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NO.27]
[答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等,可按规定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开小店等个体经营的,可享受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职介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以享受职业补贴、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2008-4-10 15:47:20]
[网友 ?]问: 农民工与多家单位建立关系,是否都需要参加保险? [NO.28]
[答复]: 我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都建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险保障号码设立一个个人帐户,如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两家及其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都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其个人帐户中合并计算。 [2008-4-10 15:47:26]
[网友 相信政府]问: 感谢党感谢政府对我们农民工的关心,现在我们有了自己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让我们更安心的工作;我想请问在农民工保护办法实施以后劳动部门如何加强执法力度,让我们在维权的路上不再漫长? [NO.29]
[答复]: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直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重点,我们已经连续五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今年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我们对开展专项行动、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日常巡查等各类监察执法活动作了明确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将按照这些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感谢你对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关心! [2008-4-10 15:49:29]
[网友 小邹]问: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到无锡哪里可以去接受免费技能培训? [NO.30]
[答复]: 你可以直接向无锡市职业培训中心咨询,他们会为你提供具体培训地点。 [2008-4-10 15:49:35]
[主持人]: 陈厅长,《办法》中体现了哪些政府的责任? [2008-4-10 15:49:52]
[陈励阳]: 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提升政府的服务功能,农民工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劣势地位,保障农民工权益、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更是政府责任的应有之义。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对农民工的服务意识,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开展劳动监察,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农民工的援助等,是政府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应尽责任。《办法》将明确政府责任作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予以规范,体现了省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对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对农民工服务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008-4-10 15:50:01]
[主持人]: 《办法》中有关维护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2008-4-10 15:50:17]
[陈励阳]: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就业服务、工资和保险权益保护、其他权益保护、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比较丰富,亮点和特色也不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008-4-10 15:50:36]
[陈励阳]: 一是以保障工资支付为根本。农民工一般来自于欠发达地区,都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也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农民工的工资往往就是一个家庭的活命钱,保障支付尤为重要。近几年,我省通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效缓解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拖欠工资的情况在较小规模非公有制企业还是时有发生。《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障做了着重规范。第一,规定了工资支付期限和支付要求。第二,授权制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三,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 [2008-4-10 15:51:09]
[陈励阳]: 二是大力推动农民工社会保障。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农民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没有保障,将影响绝大多数农村家庭的生活,进而影响整个农村的稳定。我省把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关系民生的十件实事之一,重点加以推进。为了规范和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明确了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和缴纳标准。第二,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责任。第三,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承担原则。 [2008-4-10 15:52:52]
[陈励阳]: 三是以培训促就业。农民工找工作最大的困难在于没有技术,农民工高度期待通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的,但当前农民工的培训现状并不十分乐观。农民工是一支产业劳动大军,他们的技能水平,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整个国家工业化的水平。加强对农民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是为农民工创造发展机会的有效办法,也是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办法》对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农民工培训责任:第一,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第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农民工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 [2008-4-10 15:53:21]
[网友 王先生]问: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责? [NO.31]
[答复]: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是一项涉及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维权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作为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引导、支持、督促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4、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予以纠正,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2008-4-10 15:55:10]
[网友 刘菁]问: 我是一名镇江市的被征地农民,现在没有就业,请问是否可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如果能办理在哪儿办? [NO.32]
[答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规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各市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查、公示、审核确定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2008-4-10 15:56:57]
[网友 小丁]问: 我是初中毕业,因为家里土地被收,没活干,到城里打工,但是没有什么手艺,请问劳动局有没有一些免费的技术培训班可以上?谢谢! [NO.33]
[答复]: 你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凭券到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技能培训。 [2008-4-10 15:57:17]
[网友 张志强]问: 我在一个工地上打工,老板每个月只发二百元生活费,说工资要到年底结清,但是这点哪够用,找老板他又不给,还说再要就不让我在这里做了,我现在怎么办? [NO.34]
[答复]: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并且预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只发放二百元生活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008-4-10 15:57:40]
[网友 刘刚]问: 我们老板和我们订了一个用工协议,只让我们签个字,就都拿走了,这个算不算合同?还有,我们是做得多拿得多,有时一个月没什么活做,就没有钱拿,难道我们农民工就没有最低生活保障了吗? [NO.35]
[答复]: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2008-4-10 15:58:15]
[网友 小虫]问: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对未成年农民工定期健康体检?有何具体规定?如单位不执行怎么办? [NO.36]
[答复]: 建议你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其中有详细的规定。 [2008-4-10 15:58:25]
[网友 玉]问: 您好!请问一下江苏省什么时候开始为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具体文件名称是什么? [NO.37]
[答复]: 我国从1986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国发[86]77号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此之前,我省已有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试点地区从试点期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 [2008-4-10 15:59:36]
[网友 小农]问: 我是一个农村来常打工的,在这个单位工作了五年,单位也没帮我缴社保,在我的强烈要求下,2008年1月单位才帮我参保了,现在我想要求单位补缴以前几年的社保费,可以吗 [NO.38]
[答复]: 可以 [2008-4-10 16:00:40]
[网友 王小姐]问: 您好,我们是一家企业,单位有一些农民工,我们按规定想帮他们交保险,但是他们都不愿意,宁愿将钱发给他们,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单位应当怎么处理才不算违法? [NO.39]
[答复]: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参保是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定义务。农民工本人不愿意参保,是因为他们对政策不了解,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企业应就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和解释,依法为他们参保。 [2008-4-10 16:01:56]
[网友 雁南飞]问: 农民工在伤休假期间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吗? [NO.40]
[答复]: 农民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具体期限,按有关规定处理。 [2008-4-10 16:03:36]
[网友 农民工]问: 工伤伤残如何鉴定是几级,有具体的区分吗?轻微脑震荡和骨折构成几级工伤? [NO.41]
[答复]: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分为十级,由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确定,具体情形,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008-4-10 16:04:18]
[网友 淮安12333]问: 农民工发生工伤,老板置之不理不愿承担责任,因伤情较重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待伤情好转申请工伤认定又超过1年时效,这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NO.42]
[答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发生伤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未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本人可以在1年内按照条例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他情形,可依据其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4-10 16:06:46]
[网友 人在旅途]问: 我们是连云港市东海县白塔镇的30多位农民工,07年在当地白塔大道某开发中参与打工,可是工程还没搞好老板全都跑掉了,欠下我们十几万工资钱至今无处讨要,东海县清欠办责成白塔镇政府处理,可直到今天也没啥进展,我们该怎么办呢? [NO.43]
[答复]: 建议继续联系东海县清欠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08-4-10 16:06:51]
[网友 小文]问: 您好!我想问一下农民工没有在外工作,其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如出现拖欠工资以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应该受理?谢谢! [NO.44]
[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如果有劳动用工行为、劳动者已付出劳动,但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008-4-10 16:08:21]
[网友 小江]问: 在建筑工地上受了伤已有一个多月,老板没营业执照,现在医药费花去2千多,劳动部门不能认定工伤吗? [NO.45]
[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2008-4-10 16:08:31]
[网友 大姚]问: 我们单位每天工作10小时,还经常加班,是否符合规定,国家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NO.46]
[答复]: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目前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2008-4-10 16:08:44]
[网友 涂路]问: 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职工发生工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NO.47]
[答复]: 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08-4-10 16:11:09]
[网友 高山]问: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层层转包后,其中有承包人携款逃逸的,如何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权益? [NO.48]
[答复]: 建议尽快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8-4-10 16:11:36]
[网友 阿汪]问: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中介找工作,但是没有成功,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可以收取服务费? [NO.49]
[答复]: 在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找工作,但是没有成功的,职业中介机构只能收取登记费,不得收取职业中介成功服务费。 [2008-4-10 16:13:43]
[网友 孙]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哪些服务? [NO.50]
[答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008-4-10 16:13:49]
[网友 林振兴]问: 我们常年在工地上干活,老板经常拖欠我们工资,如果我们去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哪些维权证据应当保留呢? [NO.51]
[答复]: 我省在建筑领域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如果你所在的工地发放了这个手册,这是最好的维权证据。另外你可以注意保留工地出入证、考勤记录、记工单、用工登记表、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等相关证据材料。 [2008-4-10 16:15:23]
[网友 孙先生]问: 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下面某级承包人因无能力继续垫资施工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如何处理? [NO.52]
[答复]: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008-4-10 16:17:19]
[网友 亚洲]问: 请问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时候,具体需要带上那些证件呢,开具接收函的时候应该带上那些证明,首先应该怎么做呢? [NO.53]
[答复]: 转入地:凭身份证件和《劳动合同》等用工证明资料开具接收函;
转出地:一、身份证件;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二、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接收函和开户银行、户名、帐号;三、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2008-4-10 16:17:52]
[网友 小高]问: 我家亲戚结婚,在清明节之前我请事假回家,清明节是否包含在我请的假里面?清明节这一天还要扣我工资吗?我是徐州一家企业的职工. [NO.54]
[答复]: 从今年起,国家已将清明节列为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08-4-10 16:21:56]
[网友 小郭]问: 我在徐州一家企业工作,单位给我们签合同时,我正好出差在外,由我父亲代签我的名字,请问这个合同有法律效用吗? [NO.55]
[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008-4-10 16:23:08]
[网友 阿六头]问: 我是一名在锡外来打工人员,我现在失业了,以前交过失业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如何享受? [NO.56]
[答复]: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每满一年的(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008-4-10 16:24:53]
[网友 小孙]问: 我在徐州一家建筑工地上当保安,这两个月工地没活了,老板就让我回家了,也不发给我这两个月的工资,老板说等到有活了再让我回来干,到时候再给我算工钱。请问老板这样做行吗?我想要工资该怎么办? [NO.57]
[答复]: 老板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资应当按月发放,不得无故拖欠。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如果单位仍然拒不支付,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投诉。 [2008-4-10 16:26:53]
[网友 淮安12333]问: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由劳动监察部门和清欠办着手处理,但如老板卷款潜逃则涉及到民事案件,农民工要讨薪必须通过法院,但又无力支付起诉费用,且起诉费时费力,如何更快更好的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 [NO.58]
[答复]: 根据《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建议向当地司法部门反映,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2008-4-10 16:27:11]
[网友 淮安12333]问: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时无凭证,如何维权? [NO.59]
[答复]: 由于劳动者在维权举证时处于相对不利地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它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2008-4-10 16:29:38]
[网友 民工]问: 农民工在很多的用人单位工作,每天工作在十多个小时,特别在建筑、装璜业反应特别明显,没有休息天,加班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行为如何制止,保证农民工加班能够得到劳动报酬,每周休息一天,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NO.60]
[答复]: 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08-4-10 16:31:40]
[网友 小张]问: 我在徐州一家单位干临时工,单位正式的人员都有社会保险,就我和扫地的大姐没有。我们两是农村来的,单位说农村来的就不给缴保险,我认为不合理,有这样的说法吗?如果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和扫地大姐应该怎么办? [NO.61]
[答复]: 单位的这种说法肯定不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用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参加社会保险,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监察机构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8-4-10 16:40:35]
[网友 大运河]问: 您好!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前段时间在工作中受到他人无理伤害后,现在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我现在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NO.62]
[答复]: 你认为是工伤,可以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2008-4-10 16:41:19]
[网友 小陆]问: 自从产假结束后就没有上班,请问社保该怎么交,如果能交,能不能转到南京来交? [NO.63]
[答复]: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你的户籍在南京,可以转到南京继续参保。 [2008-4-10 16:41:42]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和参与。 [2008-4-10 16:44:50]
[主持人]: 本次在线咨询活动共收到110条问题,现场网上集中答复63条,另外一些问题同时通过电话进行了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现场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劳动保障厅将陆续通过省级12333咨询员以共性问题解答、网上公开答复、电话回复、邮件回复等其他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2008-4-10 16:45:52]
[陈励阳]: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将以《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的全面实施为契机,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8-4-10 16: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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