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中国江苏”在线访谈,本期访谈的主题是:“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8-4-10 15: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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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2008年3月20日,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即将实施之前,我们请来了省劳动保障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作沟通交流。 [2008-4-10 15: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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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参与今天活动的嘉宾,他们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励阳同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胡新华副处长,农民工办曹炳泰副主任,养老保险处孙迎国副处长,医疗(工伤)保险处陈敏仁副处长,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王东平副主任,省监察总队席玉峰副队长,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侯玉琴副主任,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娟副主任,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张斌峰副主任以及劳动工资处、就业处、培训处等相关处室、单位的业务骨干,欢迎你们的到来。 [2008-4-10 15: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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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励阳]: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高兴在“中国江苏”与大家见面。 [2008-4-10 15:0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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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励阳]: 2008年2月2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办法》从江苏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合理引导、分类指导、着眼长远的指导方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办法》的制定,是省政府着力促进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和建立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政府对农民工群体的高度关注。《办法》的实施,必将有效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促进江苏的整体和谐发展。所以说,《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意义重大。 [2008-4-10 15: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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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的确,社会各界和公众对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都非常关注,对《办法》的实施更是寄予厚望。陈厅长,您能谈谈《办法》的出台背景吗? [2008-4-10 15:0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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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励阳]: 好的。江苏既是我国较早出现农民工的省份,也是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省份。据初步统计,截止2007年底,在江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达900多万人,主要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和镇江等地。其中,本省农民工约500万人,外省籍农民工约405万人。农民工已成为我省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能不能保护好、实现好农民工的权益,是直接关系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 [2008-4-10 15: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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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励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又专门制定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2008-4-10 15: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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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励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构,扎实推进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工作,制定出台了《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8-4-10 15: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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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励阳]: 各地各部门通过优化内转外输环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苏南苏北对口挂钩协作机制,使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大;通过建立工资保障制度,部门联合实施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得到缓解;把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列入省政府关系民生的十件实事之一等。全省农民工社会保障力度逐步加大,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优化,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机制渐趋完善。因此,在当前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农民工工作的长效机制,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十分必要。 [2008-4-10 15: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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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现在,全社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都非常关注,我们的访谈刚开始,已经有许多网友开始提问,下面请各位嘉宾回答网友的问题。 [2008-4-10 15: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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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王大海]问: 我是宜兴某厂的员工,我们这个厂不仅没有任何对员工的例如医疗保险等保障外,还要压下员工的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内吃饭要自己给钱,甚至还和一些职业学校合作将学生分配到这里,收取他们所谓的中介费。并且最主要的一点是这里每个月的基本工资还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NO.1] |
| [答复]: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宜兴劳动保障局的监察机构投诉,具体的投诉方式你可以登陆江苏劳动保障网查询。 [2008-4-10 15: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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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雁宇]问: 想问一下:多大参加医保划算.还有交多少钱档次划算呢.朋友说:快退休前15年缴纳是最划算的对吗?我今年21岁.没有工作,何时缴纳社保比较好呢? [NO.2] |
| [答复]: 你没有工作,按规定到当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是农村居民请到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8-4-10 15: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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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农民工]问: 在建筑施工领域中,由于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很多承包者是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包工头,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发生工伤,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NO.3] |
| [答复]: 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08-4-10 15: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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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李小姐]问: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十年了,是农业户口,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说要和我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单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O.4] |
[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完全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4-10 15: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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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李冰]问: 如果单位只参加了工伤保险是否合法? [NO.5] |
| [答复]: 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 [2008-4-10 15: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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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苏苏]问: 四川户籍的农民工能否在江苏办理后延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NO.6] |
| [答复]: 已经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都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为本人志愿可以顺延缴费,直至缴满15年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优惠政策没有户籍性质和地域的特别要求,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2008-4-10 15: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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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孙先生]问: 我们是农民工想申请仲裁请问要不要收钱?成本高不高? [NO.7] |
| [答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自该法实施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2008-4-10 15: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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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农民工]问: 我是来自湖南的农民工,因与苏州一家单位发生矛盾,08年2月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仍要求收费,说是不交钱就不受理,我很不能理解,所以向领导反映,看看怎么办? [NO.8] |
| [答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自2008年5月1日起不收费。 [2008-4-10 15:2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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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张影]问: 在南通交的养老保险已经停了一年了,现在在南京找工作,能否转到南京来 [NO.9] |
| [答复]: 如在南京找到了工作单位,并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2号)规定条件,可以将在南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 [2008-4-10 15:25:17] |
| [网友 小黄]问: 我是盐城的农民工,想来南京找工作,请问政府部门能提供培训吗? [NO.10] |
| [答复]: 可以。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你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报名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培训:一是直接向你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凭券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技能培训;二是到南京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报名,由其组织参加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2008-4-10 15:2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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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请问]问: 像我们这些在南京打工的农民工,今后单位辞退我们了,户口也不在南京,自己能不能在南京参保? [NO.11] |
| [答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因此,在南京工作并正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在南京灵活就业,可以选择继续在南京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 [2008-4-10 15:2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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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王先生]问: 从4月1日起,镇江市最低标准从700元提高到850元,我们是否也在享受范围内? [NO.12] |
| [答复]: 如果你所在单位属于镇江市区范围内,从今年4月1日起,应当执行8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8-4-10 15:2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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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单位]问: 用人单位能否为农民工先办理工伤保险? [NO.13] |
| [答复]: 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2008-4-10 15: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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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待遇]问: 农民工或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定期工伤待遇的标准如何计算? [NO.14] |
| [答复]: 领取一次性定期工伤待遇的对象是指尚未参加工伤保险1-4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标准执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2005]6号)中相关规定。 [2008-4-10 15:3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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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张国雨]问: 我是盐城射阳的破产企业六级伤残军人,1983年入伍87年因公负伤评为二等乙级现改为六级伤残,我们县政府按照省政府1999年162号令跟我们兑现,请问按照1999年162号令的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应享受哪些待遇,还有七至八级的一样应享受哪些待遇,答复为谢! [NO.15] |
| [答复]: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2005年4月1日实施破产关闭企业在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有关费用。同时规定,对6-10级伤残职工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008-4-10 15:3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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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朱其权]问: 我是淮安人,来常州打工有2年多了,初中文化,没有技术.是个操作工,对劳动法律法规有点了解也很关注国家的好政策,现在还有很多企业与我们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很不规范,我们劳动者手里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有400多人的企业都不给工人参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特别严重,不说双休就连单休都没有,有时还要加点,也不支付加班费,说计件的没有加班费,发工资也没有工资单,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出台了,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是没有用。 [NO.16] |
| [答复]: 正如你所说,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合同不交给职工一份、超时加班加点、以计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都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重点,我们除了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外,每年都要开展若干次专项执法行动(包括对农民工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并且对日常巡查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主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如果你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也请你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提供执法线索。 [2008-4-10 15:3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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