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08年11月7日,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8]208号),2007年6月19日颁布的《市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宿政发[2007]78号)同时废止。此文件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覆盖范围广。凡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大专院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亮点二:个人缴费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8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60元,政府补助120远;城市低保户或特困户、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费30元,政府补助150元。
亮点三:报销限额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0万元,其中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不设报销限额。
亮点四:参保10年以上免限额。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从第二个缴费年度起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医疗费报销限额在10万元基础上增加5000元,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取消医疗费报销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