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5月)
近期,无锡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深入企业展开调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劳动用工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调研历时半月,涉及七区、两市(县)各类企业568家。其中,90%以上的企业普遍反映,因落实《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增加的成本非常有限,该法实施以来,他们通过调整完善内部管理等举措,基本实现了在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平稳过渡。只有少数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私营企业感到压力较大。从总体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良好。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劳动力资源供给继续保持相对充足。95%以上的企业没有因执行劳动合同法而遭遇招工难问题。一季度,我市就业状况和企业用工需求保持稳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5.29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38%,全市劳动力市场招聘和求职人数均比上年同期有小幅增长,求人倍率(招聘人数/求职人数)为0.86,继续呈供大于求的态势,且外来劳动力求职登记的数量明显增加,分别比上季度和去年同期上升了11.66%和9.23%。
二是企业因执行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成本对利润率的影响非常有限。用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描述用人成本对企业盈利能力影响的指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个比例的变化就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销售利润率(盈利水平)。从本次调研情况看,大多数守法企业反映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人工成本略有增加,以无锡松下电池有限公司和无锡华达电机有限公司为例,他们预测,新法实施后企业增加的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和0.2%。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因落实《劳动合同法》新的法律规定而增加的潜在成本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二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规定。就经济补偿金而言,据测算,由此增加的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随行业不同而不同,一般在0.04%~0.64%之间,制造业相对较低,服务业相对较高。至于企业因落实试用期工资的新规定而增加的成本,则更加有限。因此,对合规企业而言,因执行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成本对企业利润率和竞争力的负面影响微乎其微。
三是劳动关系总体上更加趋向稳定和谐。据抽样调查显示,一季度,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比去年底上升了1个百分点,达98.2%;合同期限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为增长,其中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比例达到了48.85%,比去年底增长了近26个百分点;职工对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满意率比去年底提高了1.3个百分点,达97.5%。与此同时,一季度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加速增长,其中养老保险扩面和净增缴费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29%和42%。
二、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调查显示,我市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集中分布在邮政、电信、供电、医院、银行、商场等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其中个别企业使用比例高达40%以上。如新区某日资企业900名员工中有400名是派遣工,商业大厦3000名员工中有1200名是派遣用工。
二是劳动监察和仲裁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145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7%,处理涉及劳动合同方面的仲裁案件196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3%。劳动监察和仲裁案件数量的明显增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为适应法律调整、主动寻求新的利益平衡而做出的集中反应。
三是企业面临因地区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压力。部分企业反映,我市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一直高于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且逐年不断增长。我市外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也比同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上海、宁波等城市高出许多。因地区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使他们感到很大的压力。
四是不守法企业面临履行法定社会责任必须承担的成本压力。调查显示,那些原先不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特别是一直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长期超时加班而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在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成本肯定增加,面临较大的压力。据测算,假定某用人单位从未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则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将会导致其人工成本增量占营业收入的2.3%以上,极端情况可能达到20%左右。如果再考虑这些单位将历史欠账补齐了导致的一次性成本增量,那末,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生存的压力是十分明显的。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少数服装加工、餐饮、物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身上。
五是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的具体问题上遭遇操作难。主要体现在:部分员工尤其外来农民工一方面不愿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另一方面且往往主动要求企业多安排他们超时加班。许多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随意离职无制约措施,给企业的正常用工管理带来了难度。这些问题特别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让企业感到不好操作、进退两难。
六是高技能人才供不应求状况加剧。调研中了解到,部分受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影响较大的企业,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而劳动力市场现有技能人才的数量和结构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一季度,我市劳动力市场对职业资格有要求的用人需求比重为46.43%,比去年第四季度增长8.35%,各等级技能人才均供不应求,其中技师的求人倍率从2.53上升到3.03,高级技师的求人倍率从2.35上升到3.38,高技能人才供不应求的状况加剧,缺口加大。按照目前的培养能力,预计到2010年我市高技能人才缺口将达3万人,求人倍率将超过5。从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情况看,我市高技能人才面临的挑战,一是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目前,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仅为20%,且年龄趋于老化,60%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年龄在45岁以上。二是培养平台薄弱,由于培训机构受短期利益驱动,对培养周期长、成本高、投入大、管理要求严的培训项目缺乏积极性,从而导致社会培训资源相对不足,培训机构各自为政,培训资源集约利用效率低、缺乏公益性和引领性等问题。
三、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劳资双方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
政府主导舆论宣传导向,淡化少数违法企业为了规避法定社会责任而发出的“强音”。面向企业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全面解读新法的规定,进一步消除企业对新法的误读和误解,促进企业主动适应新法实施的要求,规范自身的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引导,通过详细解释政策,转变他们的落后观念,尤其要增强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和对劳动标准的认识,帮助他们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二)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高企业用工管理水平
密切关注劳动用工变化趋势,指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依法调整用工管理方式,做到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为职工参保,依法与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多渠道为企业劳资管理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服务,指导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做到按章操作,按章管理,按章解除与违纪职工的劳动关系。指导企业合理优化组合职工队伍,依法减少富余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辅助岗位人员用工方式,推动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避免因掌握政策不到位造成对职工权益的侵害,减少劳动关系纠纷的发生。
(三)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规范行业用工,制止利用侵害劳动者权益来降低生产成本的非法竞争行为。制订行业标准,规范行业人工成本,统一行业产品价格,倡导规范用工、守法经营,努力形成公平合理、有序竞争的行业环境。
(四)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政策
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开展农民工社保政策调研,建议在省级层面研究出台适合外来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和操作办法,缩小省与省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在农民工参保问题上的差距,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区域环境。
(五)调整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缓解成本压力
对于一些社保缴纳历史情况较差、利润率低但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建议通过将工厂化生产改为家庭式生产、将部分或全部订单发给其他地区同类企业进行加工、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等办法来调整经营方式,缓解因执行《劳动合同法》而使企业用工行为完全合规化导致的成本压力。同时,建议政府对其中微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过渡性补贴政策,如可通过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或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办法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六)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人才支撑
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分析、预测、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状况,畅通信息并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合理设置专业,及时调整培养方向,提高技能、岗位的匹配度。建立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果激励机制,调动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构建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校企合作为纽带,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社会化、开放式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尤其要通过政府强势推进,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和引领性的面向全社会开放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平台,着力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不足、评价手段不强、管理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实现培训资源利用效率的集约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
(七)加大劳动维权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尤其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纠正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二是延伸劳动保障管理网络。根据部、省厅对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按照网格设置标准,将劳动监察的管辖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网格进行管理,每个网格配备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现网格化动态管理。三是整合维权力量。为了适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部新法律实施的需要,建议设立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并整合现有维权机构的职责,组建职工维权中心,进一步有效行使劳动保障部门维权职能,方便职工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切实发挥维权工作保障和救济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