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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合同与和谐就业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常州概况

    常州位于长三角地区,下辖金坛、溧阳2个县级市和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五个区。全市总面积4375平方公里,人口354.7万。常州是一座有着2500多年历史的文化古城,历代人文荟萃,近代涌现了“常州三杰”瞿秋白、张太雷、恽代英,数学家华罗庚、书画大师刘海粟等名家。常州还是一个现代工业城市,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祥地之一,以经济发达、工商比翼而著称。八十年代初,成为闻名全国的工业明星城市,以乡镇工业发达为特征与周边地区共同创造了著名的“苏南模式”,成为全国最早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对外开放城市。

    近年来,常州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市、生态城市、文明城市、新农村和富裕常州“五大建设”,经济和社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2006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6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4770美元,财政总收入达277.3亿元,民营企业突破5万家,从业人员达102万人,全市经济社会呈现出又好又快发展态势。目前,常州是中国“综合实力50强”、“投资环境4优”城市之一,在全国城市创新环境评价中名列第7位。今年4月份我市总体小康经省验收达标,省委李源潮书记视察并给予充分肯定。

    (二)我市促进和谐就业的机制初步建立

    近年来,我市出台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上半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8%;养老、医疗、失业三大保险综合覆盖率97.1%;全市有11770户企业劳动合同书面报告37.05万人。主要通过五大举措,促进和谐就业。

    1.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为推进劳动合同的充分覆盖,去年起,我市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9月份对按等距法抽出的533户企业进行了入户抽样调查,有效调查510户,调查6651人。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也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调查显示:我市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90.34%。按企业性质分,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港澳台企业的合同签订率分别92.55%、98.63%、86.77%和86.12%;按行业类别分,制造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1%,交通运输业97.2%,建筑业、金融业分别为97%和90.66;按隶属关系分,中央和省属企业为84.27%,其他企业为91.61%。劳动合同的普遍实施,实现了劳动关系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2.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建立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正在我市兴起,共有13770户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率达74.8%。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广,强化了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职能,从整体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3.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双方自主协调、政府宏观调控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机制,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监控指导体系,实现政府职能三大转变,即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由工资总额调控向工资水平调控转变,由行政手段向经济法律手段转变。我市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印发《工资协商资料汇编》,召开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工资集体协商督查会,到辖市区调研督查,了解情况。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高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4.建立三方协调机制,优化劳动关系协调模式。根据市政府优化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意见》文件,提出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和任务,强化了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三方通过定期会商、工作联动、目标管理,对重点和难点进行沟通与协商,对处理政府、企业、职工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5、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达标活动,促进企业自我规范。企业是劳动关系存续的载体,也是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基地。要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2004由市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常州企业责任社会标准》,经系统培训、层层发动,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经联合检查验收,目前有60多户企业已正式授牌为企业责任社会标准达标企业。

  二、存在问题

    1、个体、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覆盖率有待提高。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对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还没有足够的认识,调查显示: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1.59%,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3.56%。一些企业即使与部分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60%以上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都较为含糊,多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文代替,不少条款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出现了生死合同,影响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复杂,派遣单位、受派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三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不清晰,影响了企业与职工各自合法权益的行使。

    2、企业内部分配不尽合理。一是行业、企业间工资水平差距悬殊,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过高。据统计,2005年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831元,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1元,制造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1334元,二者相差2.67倍。而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收入差距更大,月平均工资最高达12661元,最低只有671元,二者相差近19倍;二是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日趋拉大,生产一线职工的收入偏低。据市有关部门对市区134家企业及其1184名职工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企业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和减员增效等因素的作用下,2002-2004年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率达37.2%,但同期一线职工工资总额年均增长率为1.5%,而经营管理层的工资总额年均增长率达22.5%,在工资分配关系上,已明显向管理层、骨干层倾斜。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是高层管理人员的1/4、中层管理人员的1/2左右。其中,差距最大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已达生产一线职工的8倍。调查显示:近三年被企业拖欠过工资的人数为173人,占被调查职工总人数的2.6%,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为440人,占被调查职工总人数的6.62%。调查显示,一线职工对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在企业分配中被忽视;三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矛盾有所显现,部分改制企业资本分配收益的增速较快。据有关调查资料反映:虽然在企业分配中,职工工资性收入在收入结构中占主体地位,股息分红收入总额不大,但2002-2004年的二年中,股息分红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达69. 5%,是同期职工工资性收入年平均增长的4.3倍。如这种趋势不加以重视,将会引发新矛盾;四是企业内部工资增长协商机制还很不完善,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不同步。调查显示: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户数为45户,占调查企业数的8.82%,职工三年中没有加工资的有1739人,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的26.15%,由于企业经营管理层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很难做到平等协商;工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条款内容的具体兑现等还不能以一方主体的身份进行监督。

    3、劳资纠纷不断上升。随着改革的深入,原国有、集体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在企业改制时暴露出来,再加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广大职工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明显增多,上半年全市各级仲裁委共受理案件875件,涉及劳动者 967人,同比分别增长11.4 %和6.9%,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保险争议方面,占总数的83.7%。涉及的经济标的达2568.2万元,占劳动争议总标的的80%。同比增长6.5%。由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及发放、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标准、企业职工同工同酬等问题在部分改制企业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三、影响和谐就业的主要因素

    1、劳资关系双方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认识不足,一部分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经营者把职工视作雇佣者,片面认为:企业是我办的,我怎么说你就得怎么干;我怎么定你就得接受,你不愿意就走人。没有把职工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忽视了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居高临下,缺乏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而许多职工则单纯地把挣钱谋生作为进厂工作的唯一目的,存在着雇佣观念,缺乏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前途、发展紧密联系的责任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是利益的共同体,二者之间既是对等的、平等的,但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只有通过协商、协调,达成共识,更好合作,才能促进发展,从而实现利益共享。劳动关系双方对新型劳动关系认识不足,在管理措施、利益分配等方面容易出现偏差,并导致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对立。

    2、劳动力供需矛盾、加快发展与资本匮乏的矛盾相对突出,市场机制有效协调劳动关系缺乏充分条件。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大批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村失地农民的增加,以及大量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等因素,我市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一方面劳动力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重货币资本、轻劳动力资本”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善,劳动者处弱势地位;劳动者择业观念陈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就业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多数职工没有更多择业机会,非常珍惜自己的岗位,即使权益受侵犯,为保住工作忍辱负重。由于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一些职工的择业观念又没有很好转变,市场机制在调节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

    3、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尚有缺位,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机制运行不到位。由于劳动关系的急剧变化,并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新旧矛盾的交织阶段,协调劳动关系的监督管理体系尚处在探索实践过程之中,各项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比较薄弱。对企业签订劳动书面合同的情况不清、信息不灵,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尚缺乏规范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二是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不大、空白点多。2006年6月全市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的覆盖率分别为60.15%和52%。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中存在着重签订,轻协商、轻履行的现象。有些集体合同不够规范,内容过于原则,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督促不力。有些企业虽已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形同虚设;三是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措施监督执行力度不够。工资指导线只有极少数国有企业在参考。政府出台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只有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线起作用。许多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不合理,缺乏科学的依据,制定劳动定额的程序不规范;四是企业改革转制政策存在缺陷,对职工的劳动关系不能调整到位。改革改制初期,政府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加快推进企业改革转制工作,政策向经营者一方倾斜,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而忽视了扩大职工的利益,后遗症逐步爆发。五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主要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行政规章来调整,缺乏强制性措施;政策规定带有地区的局限性,缺乏地区间相互衔接;一些困难企业缺少参保资金,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扩面难度大;社保基金来源单一,保值增值乏力,保障水平难以提高;六是 “三方”协调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还未有明显体现;七是劳动法制环境尚未成熟。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形成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各项配套准备。八是劳动保障执法力量滞后。全市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仅48名,监察力量与从业人员比尚不足1:20000,全市从事劳动争议仲裁的专业人员只有17名,执法力量严重滞后,难以适应日趋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需求。

    四、下步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劳动关系将日趋国际化、市场化,并反映出单极化、易激化、社会化的特点,如何建立促进和谐就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针对目前我市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借鉴外地经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就如何促进和谐就业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目标要求

    1.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目标:2006年底全市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抽样调查不低于90%;2007年底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抽样调查不低于95%;2008年底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实现劳动合同充分覆盖目标,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实现劳动合同充分覆盖。

    2.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目标: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劳动保护制度、职工福利制度等。2007年底,50人以上规模企业不低于80%;2008年底,50人以上规模企业不低于95%,50人以上规模企业不低于90%;到2010年底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管理目标:(1)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2007年底,实现计算机软件管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进库数不低于70%;2008年底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进库数100%。(2)探索建立劳动合同社区乡镇网格化管理模式。以社区乡镇为基础管理平台,以其行政区域为管理范围,形成以社区乡镇、辖市区、市三级劳动合同管理网络。2007年在各辖市(区)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试点的基础上做好以点带面工作;2008年底全市实现劳动合同社区乡镇平台网格化管理模式。到2010年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统计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微机化,劳动合同管理社区乡镇化。(3)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市区、辖市区二级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开展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2008年底前已建工会企业都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做好受理审查工作,报送审查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使劳动者的各项权益通过集体协商得以保证。

    (二)工作措施

    1.深入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对照新条文,预测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拿出新举措;按照劳动合同充分覆盖要求,组织辖市区、主管部门、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及大中型企业的劳资人员培训,重点纠正企业违法的规章制度;发放《劳动合同法》进社区、千家万户,让职工普遍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开辟新闻专栏,以身边的事,身边的案例帮助劳动者找到维权的方法,维权的途径和维权的手段。

    2.开展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全面做实劳动关系主线,形成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的实时动态监管。开展好三项基础工作:信息网络。以就业网络为基础,建立起联接市、区、街道、社区,覆盖全系统的局域网;网格化管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全面登记辖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团等用人单位,实行企业属地化管理;职能整合。对市局机关内各处室、各处室与各事业单位,市局与区局、街道、社区职能及业务流程进行整合,依托“金保工程”,整合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劳动保障公共信息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应用软件系统,实现劳动关系的全程动态监管。

    3.推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在现行实施的基础上与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相衔接,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办法,设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服务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公布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受理时间等有关内容;研发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招退工管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管理、劳动合同鉴证管理,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协商)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进行直报或网上申报,劳动监察部门跟踪督查,实行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建立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合同统计月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月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运用政策指导、信息服务和具体帮助等方式,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支持。对城镇国有、集体企业以及改制企业,抓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关键环节,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着力提高合同的履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对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集聚的企业,侧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餐饮、劳务派遣等行业以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研究制定适合其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劳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考核,提高其劳动合同管理的知识水平能力。

    5.利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合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建设。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以三方协调机制为工作平台,明确各方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任务和措施,坚持把企业和职工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共同协商解决的重点。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协助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代表组织督促企业提高履约意识和履约质量,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6.加强执法维权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的有效调控,规范企业劳动定额的确定办法。加大对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执法人员,强化行政执法力度,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

    五、相关建议

    1、完善促进和谐就业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对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的立法,提高劳动保障法律的层次和刚性,提高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成本。

    2、加大和谐就业合力推进力度。推进政府部门职能的整合优化,重点是税务、工商、安监、卫生等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核查中,要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形成限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星企业等各项评比中也应该将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参保情况作为必备条款。

    3、提高促进和谐就业的保障能力。可以预见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带来三个高峰,一是劳动执法的高峰,二是劳动争议的高峰,三是行政诉讼的高峰。面对这一促进和谐就业的重大关节点,建议省政府加快推进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地方政府要落实好人员、经费、车辆等各项基本保障。


   稿件来源: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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