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常见问题解答

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稿件来源:省级12333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