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总队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政策咨询共6074件,其中投诉434件,举报295件,接待来访群众1737人次,接听举报电话和咨询2663次,网上举报和咨询1325件,处理《政风热线》77件,处理《厅长信箱》4件。
一、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集中。全年接受举报投诉案件涉及较多的仍为工资支付类272件、占37.3%,社会保险类214件、占29.5%,劳动合同类109件、占15%,加班加点类102件、占14%。另外收取抵押金、劳动关系转移、使用童工、职业中介、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引发的其它劳动监察案件共32件、占4%。
2、反映渠道多样。全年接受举报投诉中来访341件、占46.8%,来信273件、占37.4%,网上38件、占5.2%,《政风热线》和上级领导交办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77件、占10.6%,举报投诉方式同以往相比更灵活多样。
3、行业类型集中。群体性和较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后勤服务、建筑、金融、化工等行业。其中服务类行业339件,占46.5% (包括事业单位后勤服务181件、占24.8%,物业管理112件、占15.4%,食宿餐饮46件、占6.3%),建筑68件、占9.3%,金融61件、占8.4%,化工52件、占7.1%。
4、劳动关系复杂。由于用工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以及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复杂,对劳动者举报投诉是否受理、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二、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原因分析
1、工资支付方面。这类案件在举报投诉案件中所占比例大。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单方面追求投资回报而不惜侵害劳动者的基本合法权益。这部分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达不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的违法行为约占工资支付类案件的三分之二;二是建筑行业在工资支付方面问题比较突出。这部分举报投诉主要出现在春节前,据统计春节前民工因工资拖欠问题前来我队上访和电话举报约占半数。主要原因是春节前往往是包工头承诺支付民工工资的时候,由于业务承包极其不规范,工程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难以得到保障,在多层次不规范分包后,实际的用工主体都不合法的情况下,民工的劳动所得难以保障;三是由于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如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往往是口头约定,这样使得职工流动没有任何约束而导致随意性很大,在职工离开单位后,没能及时得到当月工资;四是不少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或关闭、兼并、改制中,在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时没有对员工做好解释工作,使得员工产生不满,这部分也是造成群体性举报投诉增多的主要原因;五是职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提高。在受理的工资类案件中有绝大部分的当事人,是从违法行为开始时就知道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来维权的途径而前来的,也有部分当事人是离开单位后,由于维权意识的提高,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追偿。
2、社会保险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办理不及时,故意拖延,试用期不办理社会保险,以解除劳动关系威胁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责任等。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和高校后勤服务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的举报投诉有所上升。原因是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数是技能缺乏,文化偏低,流动频繁,与单位之间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认识层度不高,维权意识薄弱。另外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还有待完善。不少举报投诉是由于跨地区缴纳困难或外地务工人员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而请求我队责成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
3、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和企业权利的重要手段,我省2004年颁布执行的《劳动合同条例》,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但仍有一些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交付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进行续订,企业为了规避责任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造成劳动关系的不明确.上述情况是劳动合同类举报投诉的热点。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缺乏科学正确地认识,用工随意性较大,管理不规范,这种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导致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出现。
4、工作时间方面。这类案件以服务性企业为多,主要集中在物业保安、宾馆服务员、超市员工、高校后勤人员等,表现在以奖金代替加班工资,降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计件形式变相的增加职工工作时间,有的单位采取轮班志和倒班志工时制度明显违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支付标准。相当一部分这类企业由于利益驱动,对职工劳动力进行掠夺性使用,特别是五.一、十.一期间正是服务性行业的生产经营旺季,节假日超时加班点现象该行业比较普遍,职工一周平均工作6天相当普遍。
5、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其它案件数较少。我队全年未发现一起使用童工案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案件仅为两件。一方面国家一直以来对童工案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度的重视,《劳动法》专门作出规定,之后相继出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都具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及严励的处罚措施,这些都大大起到了对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作用,企业能较好的执行。然而由于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分散弱化,企业改制后原来针对公有制企业的办法难以继续适用,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职工对这个问题主观上比较忍耐和忽视,问题难以显性化,一旦案件发生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较大,此类案件仍然要保持高度重视。
与上年相比, 2007年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数量总体基本持平,各类案件比例变化不大,仍然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为主,仍然集中在后勤服务、建筑等行业,此类案件和行业仍是我们下步执法维权工作的重点。